围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
一、国际级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世界智力运动会、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个人前 8名,团体前 2名;
(二)三星杯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前 8名;
(三)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、混双前 2名。
二、运动健将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:
(一)世界智力运动会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三至四名;青少年组前 6名;
(二)世界职业围棋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,团体第三至四名;
(三)三星杯世界围棋大师赛个人第九至十六名;
(四)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、混双第三至六名;
(五)全国智力运动会个人前 16名,团体前 4名;青少年组个人前 3名;
(六)全国围棋锦标赛职业甲级组个人前 16名,团体前4名。
三、一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智力运动会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,团体第五至八名;青少年组个人第四至十六名;
(二)全国围棋锦标赛:
1.职业甲级组: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,男子团体第五至十二名,女子团体第五至八名;
2.业余组:个人前 16名,团体前 8名;
3.少年(U16)组:个人前 6名;
4.儿童(U12)组:个人前 3名;
(三)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前 16名,团体前 8名。
四、二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围棋锦标赛:
1.职业甲级组:个人第三十三至六十四名;
2.乙级组:团体前 8名;
3.业余组:个人第十七至六十四名,团体第九至十六名;
4.少年组(U16)组:个人第七至二十四名;
5.儿童组(U12)组:个人第四至八名;
(二)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第十七至一百二十八名,团体第九至十六名。
五、三级运动员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围棋锦标赛业余组个人第六十五至一百二十八名,团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;
(二)全国业余围棋公开赛个人第一百二十九至二百五十六名,团体第十七至三十二名;
(三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 32名;
(四)省(区、市)体育局主办的少年个人锦标赛前 16名;
(五)市(地、州、盟)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个人锦标赛前6名。
注:
1. 可以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(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):
男子、女子:个人、团体 , 混合:双人
2. 上述比赛须至少有 8人(对、队)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3.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,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。
4. 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的具体比赛认定:
(1)男子团体为世界围棋团体赛;
(2)女子团体为葛玄·华顶茶业杯世界女子围棋团体赛;
(3)男子个人为百灵爱透杯和梦百合杯世界围棋公开赛;
(4)女子个人为穹窿山兵圣杯世界女子围棋赛。
5. 全国围棋锦标赛的具体比赛认定:
(1)职业甲级组男子团体为全国围棋甲级联赛;
(2)职业甲级组女子团体为全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;
(3)业余组男子团体、个人为晚报杯全国业余围棋赛;
(4)业余组女子个人为全国围棋段位赛女子定段组。
2014年3月1日起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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